2019.09.27 評論
從珍珠奶茶看專利

 

  今年珍珠奶茶於日本再度掀起一波拍照打卡熱潮,各家珍奶販賣店無一不大排長龍,甚至在市面上出現了材料不足的狀況。與此同時,在其發源地-台灣,一項持續10年圍繞著珍珠奶茶的爭訟也於近期落下了帷幕。台中春水堂及台南翰林茶館雙方針對誰是珍珠奶茶的發明人一事爭訟數年,最終法院判決珍珠奶茶為新型飲料而非專利品,任何人或店家都可以調配,沒有必要爭論誰是創始店,並以此收場。

 

  那麼為何珍珠奶茶不能夠算是專利呢?

 

 

  

  根據上圖中之專利類別,不難發現珍珠奶茶若按照分類應是屬於新型專利中之組合,然而法院卻判定其並非專利,這就必須回到專利須具備的三大要件上探討:

 

1/產業利用性

  又稱實用性,係指申請之專利必須在產業上能夠實際利用,才具備取得專利權之要件。

2/新穎性

  申請之專利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不得取得專利。

3/進步性

  申請之專利為該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即能輕易完成者,不得取得專利。

  珍珠奶茶之所以不符合專利的主要原因便是春水堂及翰林茶館在提出之時點,“珍珠奶茶”此一商品概念已廣為人知,並且能夠簡單地被調配出來,因此便已不符合專利之資格。

  然而食品類專利就算申請成功,也常常會發生在專利公開後被競爭對手在公開之成份或組成上稍作修改後於市面上販售的情況。因為專利保護的範圍僅限於專利上所敘述之內容,所以只要稍微於內容做些增減,常常就可以宣稱並無侵犯到該專利,但若刻意將專利內容寫得較廣泛,又很有可能因此無法通過審核。所以不妨以不須將內容公開的營業秘密的形式申請,能大幅降低上述情況發生之風險。

  若決定要申請專利,應事先做好功課,確認是否符合上述申請條件,也須注意不同種類專利各自的排除條件。另外在申請專利時也須注意到專利為屬地原則,因此專利權人所取得的專利權,只能得到授予該項權利的國家法律保護,若在不同國家有佈局打算的話,也應在該地進行專利申請。

  不過也不必太過擔心會因為在申請之專利公開後馬上被他國有心人士抄襲。因為根據巴黎公約中之規定,只要一樣為WTO會員國(或相互承認優先權之互惠國),便可於其中任一國依法申請專利後,於12個月(設計專利的話則為6個月)期間內以該專利申請案為基礎,再於其他會員國主張國際優先權。申請人可以主張最先進行的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並以該日期為基準日,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並且於期間內於其他會員國提出申請,申請之專利便不會被有心人捷足先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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